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八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應徵上訴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捌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叁仟柒佰捌拾柒元,應補繳玖仟陸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李玉卿~B法官陳梅欽~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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