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0八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八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確定。茲查受刑人另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犯背信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六三三號),並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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