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張宏節法官劉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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