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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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五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時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因犯本案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本案時,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林三元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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