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B書記官張之中~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賴昌德台東市信用合作社馬│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壹萬貳仟元│三七八三三八│││││蘭分社│││││├─┼─────────┼─────────┼───────────┼────────┼────────┼──┤│2│賴昌德│台東市信用合作社馬│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壹萬貳仟元│三七八三三九│││││蘭分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