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8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益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並釋明門號0908*7*0*9104年5月份電信費帳單中,電信優惠補貼款新台幣2402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