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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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附民原告AC000-A108242女年籍詳卷附民被告 吳東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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