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 郭芃蓁 被告 郭俊逸
張趙賽俤
張文獻 張蕙婷
蕭許娥
蕭國慶 蕭國榮 蕭國成 郭綉琴 郭學典郭綉鳳 郭綉香 郭秀華 郭秀蓮 郭明湖 郭○○即 郭學哲 之繼承人 郭明輝 郭明曉 郭振鵬 郭振鴻 郭振鶴 葉明德 葉朝恩 葉朝祿 葉朝福 涂健華 黃海元 邱月花 李富 郭文魁 郭永彬 郭永傑 郭建君 薛展誰 薛展育 郭政憲 郭政榮 郭泰良 郭麗蘭 郭麗敏
郭素蕊 涂錦章 郭惠貞 郭惠玲 郭惠琦 郭惠碧 張雅智 張惠明 薛麗娟 郭緣黛 王金葉 薛明輝 陳翹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安南區青砂段134、135、136、137、193、194、195、19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38,469元【計算式:3/288×(30,035.76㎡+802.63㎡+15,053.48㎡+36.47㎡+237.43㎡+182.97㎡+1,383.39㎡+10,910.84㎡)×1,700元=1,038,4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8,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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