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鼎星選任辯護人曾威凱律師
蕭詠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姜麗君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