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46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浩緯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
3月20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5,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蔡惠琪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宜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