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7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叔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叔美於民國102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5月23日起至民國107年5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5月2日止累計452,
826元正未給付,其中441,296元為本金;10,83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叔美於民國99年8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8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5月2日止累計198,784元未給付,其中195,673元為本金;2,511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叔美於民國102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34,38
3元,約定自民國102年5月23日起至民國107年5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5月2日止累計212,533元未給付,其中206,856元為本金;5,077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7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叔美│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441296元││5月3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劉叔美│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99%│││195673元││5月3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劉叔美│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206856元││5月3日││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