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134號
原 告 書香貴族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隆星
被 告 施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8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錢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134號
原 告 書香貴族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隆星
被 告 施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8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