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11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傑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