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炯原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炯原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