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511號聲請人 江俊億 相對人 陳立仁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251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3年8月10日│100,000元│104年3月12日│104年3月12日│482719│├──┼───────┼────────┼───────┼───────┼───────┤│002│103年8月10日│100,000元│104年5月12日│104年5月12日│482721│├──┼───────┼────────┼───────┼───────┼───────┤│003│103年8月10日│100,000元│104年6月12日│104年6月12日│482722│├──┼───────┼────────┼───────┼───────┼───────┤│004│103年8月10日│100,000元│104年7月12日│104年7月12日│482723│├──┼───────┼────────┼───────┼───────┼───────┤│005│103年8月10日│100,000元│104年8月12日│104年8月12日│482724│├──┼───────┼────────┼───────┼───────┼───────┤│006│103年8月10日│100,000元│104年9月12日│104年9月12日│263170│├──┼───────┼────────┼───────┼───────┼───────┤│007│103年8月10日│100,000元│104年10月12日│104年10月12日│26317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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