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556號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定安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6年
4月27日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106年4月27日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56號裁定提起抗告,而上開裁定業於106年5月3日送達於抗告人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然抗告人遲至106年5月23日始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是抗告人提起上開抗告,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