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品杰 上列聲請人與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證明報備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