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王彥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7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五、七、八、九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五、七、八、九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中如附表編號二至五及七至九所示犯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對如附表編號二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罪刑之刑期,及如附表編號三、四、五、七、八、九與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不應減刑罪刑之刑期,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中部分罪刑之原宣告刑經減刑後之刑期雖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因其等減刑後刑期應與其他不得宣告易科罰金之罪刑定應執行刑,則該等減刑後刑期,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於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連續非法│連續非法│強暴脫逃│未經許可│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吸用化學│未遂│無持有具│施用化學│││合成麻醉│合成麻醉││有殺傷力│合成麻醉│││藥品│藥品││之爆裂物│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5年2月│4月│1年│3月│10月│├──────┼────┼────┼────┼────┼────┤│犯罪日期│81年2月1│81年11月│86年4月2│86年2月│84年12月│││日│起至82年│日│12日│間起至86││││2月3日止│││年2月11│││││││日止│├──────┼────┼────┼────┼────┼────┤│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同左│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機關│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82││檢察署86│檢察署86│檢察署││年度案號│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少連│85年度偵│││第1655號││第8247號│偵字第│字第8904││││││135號│號等│├───┬──┼────┼────┼────┼────┼────┤││法院│臺灣高等│臺灣桃園│臺灣板橋│同左│同左││││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2年度上│82年度訴│86年度訴│86年度易│86年度訴││事實審││訴字第│字第335│字第1400│字第4421│字第79號││││5021號│號│號│號│││├──┼────┼────┼────┼────┼────┤││判決│82年9月│82年5月│86年6月│86年7月│86年4月│││日期│14日│27日│12日│1日│10日│├───┼──┼────┼────┼────┼────┼────┤││法院│最高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82年度臺│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上字第││││││││6724號││││││判決├──┼────┼────┼────┼────┼────┤││判決│82年12月│82年9月│86年7月│86年8月│86年6月│││確定│16日│2日│24日│15日│12日│││日期││││││├───┴──┼────┼────┼────┼────┼────┤│所犯法條│88年6月2│88年6月2│刑法第│86年11月│88年6月2│││日修正公│日修正公│161條第│24日修正│日修正公│││布前之麻│布前之麻│2項、第│布前槍砲│布前之麻│││醉藥品管│醉藥品管│4項│彈藥刀械│醉藥品管│││理條例第│理條例第││管制條例│理條例第│││13條之1│13條之1││第11條第│13條之1│││第2項第1│第2項第4││3項│第2項第4│││款│款│││款│├──────┼────┼────┼────┼────┼────┤│是否合於中華│依同條例│第2條第1│同左│同左│同左││民國96年罪犯│3條第1項│項第3款│││││減刑條例│第18款:│:減刑││││││不予減刑│││││├──────┼────┼────┼────┼────┼────┤│減刑後刑期或│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不應減刑刑期│伍年貳月│貳月│陸月│壹月又拾│伍月││││││伍日││├──────┼────┴────┴────┴────┴────┤│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執助字第2001號:編號一│││、二罪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編號│六│七│八│九│││││││├──────┼────┼────┼────┼────┤│罪名│連續非法│連續明知│寄藏贓物│盜用他人│││販賣化學│為禁藥而││電信設備│││合成麻醉│轉讓││通信│││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5年8月│8月│5月│4月│├──────┼────┼────┼────┼────┤│犯罪日期│85年1月│86年2月│85年12月│86年1月│││10日起至│12日│間│21日│││86年1月││││││22日止││││├──────┼────┼────┼────┼────┤│偵查(自訴)│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機關│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86│檢察署86│檢察署86│檢察署86│││年度少連│年度少連│年度少連│年第偵字│││偵字第33│偵字第33│偵字第33│第2947號│││號等│號等│號等││├───┬──┼────┼────┼────┼────┤││法院│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6年度訴│86年度訴│86年度訴│86年度訴││事實審││字第852│字第852│字第852│字第2013││││號│號│號│號│││││││││├──┼────┼────┼────┼────┤││判決│86年8月│86年8月│86年8月│86年10月│││日期│15日│15日│15日│9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86年11月│86年11月│86年11月│86年12月│││確定│10日│10日│10日│1日│││日期│││││├───┴──┼────┼────┼────┼────┤│所犯法條│88年6月2│藥事法第│刑法第│電信法第│││日修正公│83條第1│349條第│56條│││布前之麻│項│2項││││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是否合於中華│依同條例│第2條第1│同左│同左││民國九十六年│3條第1項│項第3款││││罪犯減刑條例│第18款:│:減刑│││││不予減刑││││├──────┼────┼────┼────┼────┤│減刑刑期及不│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應減刑刑期│伍年捌月│肆月│貳月又拾│貳月│││││伍日││├──────┼────┴────┴────┴────┤││編號三至九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87年度聲字││備註│第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