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60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簡字第89號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95年度偵字第25
53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與 賴吉甫 係夫妻關係(於西元2005年6月25日,在美國加州聖地牙哥郡公證結婚),婚後乙○○單獨前往澳洲留學,嗣乙○○於民國95年7月間,因懷疑賴吉甫與甲○○有密切之交往情形,乙○○遂於95年7月20日起至同年9月12日止,基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之單一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及恐嚇內容,接續在澳洲、臺灣等不詳地點,多次以在甲○○行動電話語音信箱留言(乙○○以其國外電話00000000000門號撥打至甲○○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或寄發電子郵件予甲○○之方式(乙○○以其帳號為[email protected]寄至甲○○之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向甲○○要求其不得再繼續與賴吉甫交往之意,並以如附表所示之加害甲○○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語句之恐嚇內容,恐嚇甲○○,致甲○○在其位於臺北縣永和市○○路○○○號9樓住處,接收到如附表所示之恐嚇訊息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本人之安全。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有關證據能力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條之5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533號、94年度臺上字第2976號判決亦採同一見解。經查:本案被告乙○○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對於下列經本院調查之證據方法,均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一一提示之前揭證據方法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亦未就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參照上開說明要旨,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行動電話語音留言及電子郵件之方式,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予告訴人甲○○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並辯稱:因告訴人與伊先生賴吉甫有通姦之行為,伊為了防衛自己的婚姻權利而與告訴人溝通,可能因為伊一時情緒而用語不當,但伊絕無恐嚇之意思;且告訴人並未因伊前揭用語而心生畏懼,告訴人係恐懼其與賴吉甫通姦之行為為伊所知悉,並害怕因而遭受刑事追訴云云置辯。
二、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行動電話語音留言及電子郵件之方式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予告訴人之事實,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偵訊、原審調查時及本院調查時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行動電話語音信箱留言譯文11紙、電子郵件內容列印紙(含譯文)2份、入出境查詢資料1紙等各在卷可證(偵查卷第18、19、22至28、30、33、52至55、80頁)附卷可證;且衡諸附表所示之恐嚇內容用語,客觀上已足以使一般人觀看後心生畏懼,自非一時情緒性用語可資推諉卸責;況查被告大約寄發100多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剛開始時態度良好,並曾於95年8月時以電子郵件向告訴人道歉之前態度很兇(指95年7月恐嚇之事),但被告後來於95年9月接續以電子郵件恐嚇告訴人,告訴人對於被告之恐嚇感到非常害怕,致告訴人產生精神焦慮、失眠症狀,因而自95年7月24日起至醫院就診治療等情,業據告訴人甲○○於原審及本院調查時證述綦詳(詳見原審卷第48至49頁及本院卷第268頁),並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詳見原審卷第57頁)在卷可佐,且經本院函詢臺大醫院查詢告訴人於95年間因焦慮症狀至該院就診之原因是否與本案恐嚇事件有關,臺大醫院函覆稱:據病歷記載,甲○○於95年間因焦慮狀態至本院就診之因與其所遭受恐嚇之事件有關等語甚明,此有臺大醫院96年10月9日校附醫密字第0960211785號函暨病歷資料1份(詳見本院卷第249至253頁)附卷可證,是證人甲○○前開證述,顯屬有據,堪以採信。故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恐嚇證人甲○○,而證人甲○○對於被告接續之恐嚇行為已達心生畏懼甚而影響生活之程度等情,堪以認定無訛,則被告辯稱:伊並無恐嚇之意思,且甲○○並未因而心生畏懼云云,自不足採信。
㈡、次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之可言。又查被告雖主張其配偶賴吉甫與告訴人甲○○有通姦行為,然依全卷現有證據資料均無從佐證上揭通姦事實,自難遽認被告確有該權利遭侵害之情形;縱認賴吉甫曾向被告坦承其曾與證人甲○○相姦之犯行,然該等犯行業已過去,尚非現時不法之侵害,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故被告所辯,顯然與正當防衛之要件未合。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又本案被告所為多數行為,係基於單一恐嚇之犯意反覆、繼續為之,行為之時間密切接近,所傳送電子郵件、電話語音留言等行為,應係基於單一接續恐嚇犯意所為,屬實質上一罪。
三、
㈠、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但查被告本件恐嚇之犯罪時間為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原審未及適用減刑,自有違誤,而被告猶持前詞辯解否認犯行而提起上訴,惟依上開所述,仍屬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因單獨在外求學,為積極維護其夫妻感情與家庭關係之健全,而以惡害之留言內容施以恫嚇之犯罪動機,及其無犯罪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素行尚稱良好,然所為對告訴人造成之侵害非微,但其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獲得告訴人之宥恕而撤回告訴乙節,業據告訴人指陳明確,並有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
1紙(詳見本院卷第237至238頁)附卷可證,以及被告犯後猶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又查被告本件恐嚇之犯罪時間為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
㈣、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揭前案紀錄表1份可證,被告因一時失慮,誤蹈法網,經此次受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林鈺琅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行為時間│行為地點│行為方式│恐嚇之內容│├──────┼────┼────┼───────────────────┤│95年7月20日│澳洲│行動電話│希望你自己好好想一想,一分鐘的時間,打││上午8時45分││語音留言│還是不打,因為你不打給我的話,以後我們│││││就沒完沒了了。│├──────┼────┼────┼───────────────────┤│95年7月20日│澳洲│行動電話│我只給你今天的時間,你高興就打,那是你││上午8時50分││語音留言│的權利...不過你如果把我惹毛了,到時候│││││是你求著打電話給我的。│├──────┼────┼────┼───────────────────┤│95年7月20日│澳洲│行動電話│今天12點以前,如果我沒有接到你任何的電││上午9時30分││語音留言│話,我不會再原諒你了,你以為我不能拿你│││││怎樣嗎,你錯了,我早就知道你的事情很久│││││了。既然是這樣子,你以為我可以就這樣算│││││了嗎?我不會做點什麼嗎?│├──────┼────┼────┼───────────────────┤│95年7月20日│澳洲│行動電話│不要說我沒有給你機會,你直接就打電話跟││上午9時34分││語音留言│我談,要不然事情會嚴重到妳一輩子都不會│││││忘記的。│├──────┼────┼────┼───────────────────┤│95年7月20日│澳洲│行動電話│你現在的每一個行為,都在決定妳以後的生││上午9點40分││語音留言│死,妳自己的死,妳自己的生死,看你自己│││││要怎麼決定...可以告訴你一句話,你已經│││││惹我很久了。│├──────┼────┼────┼───────────────────┤│95年7月20日│澳洲│行動電話│你要救妳自己的話你最好打,不要說我沒有││上午9時46分││語音留言│警告妳,不要說我沒有給你機會,妳覺得我│││││在開玩笑的話,妳繼續試試看,我會讓你一│││││輩子都記得這件事的...今天一過,Jerry│││││要救妳也救不了妳。聽清楚了,他要救也救│││││不了妳啊。│├──────┼────┼────┼───────────────────┤│95年7月20日│澳洲│行動電話│妳把事情已經做到底了,妳就有種他媽的回││上午9時49分││語音留言│電話...罩子放亮一點,打電話問Jerry該│││││不該主動打電話給我...不要說我沒有給妳│││││最後的警告,或為自己的前途。│├──────┼────┼────┼───────────────────┤│95年7月20日│澳洲│行動電話│徐小姐,妳如果不要名譽掃地的話,以後永││上午9時55分││語音留言│遠都別想再有一個見光的機會的話,妳就打│││││電話...妳知道嗎,我是獅子座的,妳有本│││││事來挑戰我的忍性,妳有本事挑戰我的話,│││││妳可以問Jerry我是不是可以拿妳怎麼樣,│││││而且我正在對妳怎麼樣,妳太小看我了...│││││妳不知道這樣子,妳可以讓我整的很死嗎?│├──────┼────┼────┼───────────────────┤│95年7月20日│澳洲│行動電話│聽清楚囉,沒有機會了,妳自己結束妳自己││上午10時32分││語音留言│,這個遊戲我不想再跟妳玩了,到此為止,│││││自己好自為之囉。│├──────┼────┼────┼───────────────────┤│95年8月18日│澳洲│行動電話│到那時候,妳的資料要不要給我其實那已經││上午9時48分││語音留言│是其次了,因為其實我已經跟蹤過你們,該│││││有的資料我差不多都也有。│├──────┼────┼────┼───────────────────┤│95年8月18日│澳洲│行動電話│如果妳還和Jerry在一起的話,我會把事情││上午9時56分││語音留言│弄得很大的,妳可以再試看看...事情這樣│││││子妳也沒什麼好怕的啊?如果妳願意躲在後│││││面,難道要我一輩子跟蹤妳嗎?打擾妳嗎?│││││到妳家找妳嗎?到學校找妳嗎?│├──────┼────┼────┼───────────────────┤│95年9月12日│臺灣│電子郵件│Uasabitchtomeandiwilltake││下午4時9分│││careuinabitchyway!Uwanna│││││pcacefullife,nowaynow!Umademe│││││sufferingnow,yup!Iwilldouble│││││returntoU,BITCHKEILY!UbitchKelly,│││││I'llrcmemberuandIwilldealuin│││││anunexpectcdandshockedwayinyour│││││future...I'lltakecareuandhimina│││││differentwayandnoworry.uwouldsee│││││it!│││││中文翻譯:妳對我來說只是個賤人,所以我│││││會用對待賤人的方式解決妳!妳想要有平靜│││││的生活?現在想都不用想了!妳讓我痛苦,│││││我會加倍還給妳的,賤人Kelly!在不久之後│││││,我會用讓妳驚訝的方法和妳意想不到的方│││││法解決妳!...我會用不同的方式解決妳們│││││兩個!別擔心,妳會知道的!│├──────┼────┼────┼───────────────────┤│95年9月12日│臺灣│電子郵件│Iwilldealuinadiffercnt││下午8時36分│││uncxceptedway,Ugotmewrong,and│││││also.uhavetopayforthisinthe│││││future!Ijusttoldubefore.Ihave│││││everstudylawaswell!alsoiknow│││││whatpeoplethinkverywell!both!have│││││ueverknownwhatdoesthatmean?that│││││meansIcandoeitherwayifIlike,I│││││didn'tsayIwould100%returnittou│││││bylaw,hey!Whatif,Icanmakeulose│││││anythinginthefuturenaturallybymy│││││legalway?Uwanttobemyencmy!│││││rememberit,it'surchoice!ThenU│││││wouldknowtheendwhatiswaitingfor│││││u.│││││中文翻譯:我會用妳意想不到的方式解決妳│││││的!妳不了解我!我會讓妳為此在不久的將│││││來付出代價的!我告訴過妳,我有唸過法律│││││,我知道人是如何思考的,妳知道這是什麼│││││意思嗎?這代表我可以對妳做任何我想做的│││││事!Hey!我可沒有說我會用合法的方式來對│││││付妳!我可以用"我的合法的方式"讓妳失去│││││一切!妳想做我的敵人!記住,這是妳的選│││││擇,然後妳會知道,有什麼在等著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