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201號
原 告 蔡繐安
被 告 簡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
、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多年認識之朋友,因有意投資房地產
,知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建號6564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22樓)房地(下稱
系爭房地)有意出售,兩造於相約看房後,於遠大地政事
務所簽立合資購屋協議書,約定各出資一半,其中房地頭
期款及裝修費用由原告先行支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且原告為系爭房地登記名義人,需負責申請房屋貸款,
因被告擔心其支出房屋頭期款後反悔不認帳,因而要求原
告須簽發2紙本票予被告,原告因而於109年12月15日簽發
面額各150萬元,合計300萬元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交付
予被告,詎被告竟違反兩造協議,將作為擔保之系爭本票
逕申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依兩造協議書第5條約定
被告本應支出300萬元作為系爭房地頭期款及裝修費,但
被告僅支出共200萬元,尚有100萬元尚未支付予原告,
原告因基於信任仍於109年12月15日簽發系爭本票二紙予
被告作為擔保,系爭本票確僅係作為確保原告會履行系爭
協議書條件所為之擔保,被告先違反協議書約定,僅支付
200萬元,以至剩餘房屋款均由原告自行向銀行申貸支付
房屋尾款,難謂被告有取得系爭本票之權利,被告本應依
系爭協議書第5條後段約定歸還一紙本票予原告,被告未
依約履行反逕聲請強制執行,原告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
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
,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及請求權對原告不存在之訴等語
。
三、被告則以:兩造於109年11月23日簽訂合資購買協議書,被
告於簽訂協議書前已向建商給付10萬元訂金,並於簽訂協議
書後向建商匯款三次共190萬元,是被告合計已付出200萬
元;其後原告於110年1月8日以LINE向被告表示取消合資
購買協議,兩造因而於110年1月11日合意解除合資購買協
議書,約定原告應向被告返還200萬元;惟原告迄未向被告
返還200萬元,被告請求原告還款未果,因而聲請本票裁定
准予執行;系爭本票由原告簽發,原告應依本票文義負擔票
據債務,且兩造已合意解除合資購買協議,原告應向被告給
付200萬元,原告之訴並無理由等語。
辯。
四、經查:
㈠兩造前於109年11月23日簽訂系爭房地合資購屋協議書(卷
第17-19頁),被告因認造已合意解除契約並約定原告應返
還被告200萬元,因而執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原告依兩造合資購買協議書第五條約定簽發
系爭本票予被告,約定待原告取得所有權登記及銀行抵押權
設定登記完竣並撥款給付賣方尾款及清償被告代墊款後,被
告應歸還本票予原告、第八條約定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合
意買賣標的物所在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系爭房地在
高雄市楠梓區,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上開所述,堪
認本件訴訟即係因系爭合資購屋協議履約而生或衍生之爭議
。是依兩造於協議書所為管轄約定,兩造既已合意約定以系
爭合意買賣房地所在地即臺灣橋頭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一合意管轄即應為排他性之合意管轄,應優先於其餘民事
訴訟法管轄之規定而適用。
㈡另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可見該條文並非專屬管轄之
規定;兩造間既有合意管轄約定,自得排除民事訴訟法第13
條規定之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系爭本票既為原告因兩造間合
資購屋協議履約擔保而簽發,原告又以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
關係已消滅為由提起本訴,自屬因契約履約衍生之爭議,而
有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況買賣標的物在高雄市楠梓區,兩
造如對基礎原因關係有爭執,以證據調取之方便性而言,自
亦高雄市楠梓區為管轄法院審理此案為宜。
五、綜上所述,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應受合資購屋協議書合意管轄
約定之拘束,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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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1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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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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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9年12月15日│1,500,000元│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8日│36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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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09年12月15日│1,500,000元│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8日│36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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