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建忠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其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卷附之扣案物品、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2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506號、第2507號、第2508號、第2667號不起訴處分書,認聲請人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法相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銷燬之毒品(重量)暨包裝│├──┼──────────────────────────┤│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4.8863公克)暨包裝瓶1個│├──┼──────────────────────────┤│⒉│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633公克)暨包裝袋1個│├──┼──────────────────────────┤│⒊│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53公克)暨包裝袋1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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