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告 張麗美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賢田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8萬4,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3,071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