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350號聲請人 林艾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蕎安妮 PIELJOANNEAUSTRIA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簽章(提出聲請人有簽章之本票裁定聲請狀,並請於有簽章之本票裁定聲請狀上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