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政洋 、 王三訓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6,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