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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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上訴人 林慶智
蔡汶 含
被上訴人 李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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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樂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7萬0,36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依上訴之聲明定之。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因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與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範圍不同而有異。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上訴聲明之範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提起上訴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利益之價額。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期間超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定有明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24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並將利息及違約金之起算日均變更自107年2月1日起算;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林慶智新臺幣(下同)325萬7,500元、吳淑娟1,198萬5,456元、林慧宜105萬元、林慧音456萬元、楊美錦529萬6,109元、蔡馥羽311萬4,000元、 蔡汶含 500萬元,及均自10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違約金。
(二)就林慶智、林慧宜、林慧音、蔡馥羽(下稱林慶智等4人)部分,其等僅就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提起上訴,依前揭說明,仍應依其價額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又此部分上訴聲明,核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以憑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本院審酌林慶智等4人就此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顯逾150萬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事件,且其迄期不能確定,衡諸民事訴訟係確定私權之程序,於判決確定之同時亦確定私權之存否,兩造皆應遵循確定判決就私權爭執所為之判斷,於請求給付之訴訟,確定判決如認原告私權存在,被告於判決確定時即應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原告之權利並因被告之履行給付而消滅;如認原告私權不存在,原告於判決確定時起即不得再爭執其權利存在,是以判決確定之時點,應可作為推定訟爭權利存續期間之依據。而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26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至原判決113年12月31日宣示之日止,已歷時約2年4個月;另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6個月、1年6個月,是林慶智等4人上開定期給付之權利存續期間,應可推定為6年4個月(計算式:2年4個月+2年6個月+1年6個月),並以前開期間計算林慶智等4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共2億8,378萬7,4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
(三)就吳淑娟、楊美錦部分,其等有就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一併提起上訴,亦有僅就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提起上訴,依前揭說明,前者不併算利息及違約金之價額,後者仍應依其價額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並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為6年4個月。而以前開期間計算吳淑娟、楊美錦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共1億6,170萬8,1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至蔡汶含部分,係就全部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不併算利息及違約金之價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21萬7,710元。
(四)至上訴人於上訴聲明第1項請求將原審訴之聲明之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變更為自107年2月1日起算,並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林慶智325萬7,500元、吳淑娟683萬9,600元(已扣除上訴範圍514萬5,856元)、林慧宜105萬元、林慧音456萬元、楊美錦231萬5,760元(已扣除上訴範圍298萬0,349元)、蔡馥羽311萬4,000元、蔡汶含378萬2,290元(已扣除上訴範圍121萬7,710元)部分,係上訴後始為訴之擴張,因是否准許上訴人於上訴審為訴之變更乃上訴審職權,應由上訴審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五)綜上,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億4,671萬3,390元(計算式:2億8,378萬7,499元+1億6,170萬8,181元+121萬7,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萬0,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一:
編
號
上訴人
原審訴之聲明
原判決主文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林慶智
被上訴人應給付4,674萬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違約金。
被上訴人應給付4,674萬2,5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
㈠利息部分:4,674萬2,500元×16%×(6+4/12)=4,736萬5,733元。
㈡違約金部分:4,674萬2,500元×(36.5%-16%)×(6+4/12)年=6,068萬7,346元。
㈢以上㈠+㈡,合計1億0,805萬3,079元。
2
吳淑娟
被上訴人應給付4,716萬0,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違約金。
被上訴人應給付4,201萬4,54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
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一併提起上訴部分:514萬5,856元。
㈡僅就利息及違約金提起上訴部分:
1.利息部分:4,201萬4,544元×16%×(6+4/12)=4,257萬4,738元。
2.違約金16%部分:1,431萬4,144元×(36.5%-16%)×(6+4/12)年=1,858萬4,530元。
3.違約金1.2%部分:2,770萬0,400元×(36.5%-1.2%)×(6+4/12)年=6,192萬8,861元。
㈢以上㈠+㈡,合計1億2,823萬3,985元。
3
林慧宜
被上訴人應給付2,89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違約金。
被上訴人應給付2,895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
㈠利息部分:2,895萬元×16%×(6+4/12)=2,933萬6,000元。
㈡違約金16%部分:1,940萬元×(36.5%-16%)×(6+4/12)年=2,518萬7,667元。
㈢違約金1.2%部分:955萬元×(36.5%-16%)×(6+4/12)年=2,135萬0,617元。
㈣以上㈠+㈡+㈢,合計7,587萬4,283元。
4
林慧音
被上訴人應給付2,54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違約金。
被上訴人應給付2,544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
㈠利息部分:2,544萬元×16%×(6+4/12)=2,577萬9,200元。
㈡違約金部分:1,589萬元×(36.5%-16%)×(6+4/12)年=2,063萬0,517元。
㈢違約金1.2%部分:955萬元×(36.5%-16%)×(6+4/12)年=2,135萬0,617元。
㈣以上㈠+㈡+㈢,合計6,776萬0,333元。
5
楊美錦
被上訴人應給付1,268萬4,2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違約金。
被上訴人應給付970萬3,89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
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一併提起上訴部分:298萬0,349元。
㈡僅就利息及違約金提起上訴部分:
2.違約金16%部分:110萬3,231元×(36.5%-16%)×(6+4/12)年=143萬2,362元。
3.違約金1.2%部分:860萬0,660元×(36.5%-1.2%)×(6+4/12)年=1,922萬8,209元。
㈢以上㈠+㈡,合計3,347萬4,196元。
6
蔡馥羽
被上訴人應給付1,388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違約金。
被上訴人應給付1,388萬6,0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
㈠利息部分:1,388萬6,000元×16%×(6+4/12)=1,407萬1,147元。
㈡違約金部分:1,388萬6,000元×(36.5%-16%)×(6+4/12)年=1,802萬8,657元。
㈢以上㈠+㈡,合計3,209萬9,804元。
7
蔡汶含
被上訴人應給付121萬7,7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違約金。
蔡汶含之訴駁回。
121萬7,710元。
附表二: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週年利率
一、林慶智
1
477萬5,000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964萬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940萬2,500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492萬5,000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800萬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二、吳淑娟
1
147萬2,953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84萬1,191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770萬0,400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4
1,100萬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三、林慧宜
1
955萬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2
955萬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985萬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四、林慧音
1
955萬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2
955萬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634萬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五、楊美錦
1
860萬0,660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2
110萬3,231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六、蔡馥羽
1
382萬6,000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74萬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70萬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862萬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