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一號
聲請人乙○
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由聲請人共負擔百分之二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新臺幣一萬八千四百九十四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楊國色┌───────────────────────────────────┐│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二千五百六十六元│聲請人預繳。│├────────┼────────────┼─────────────┤│第一審送達郵費│五百五十二元│聲請人預繳五百六十四元,支││││出五百五十二元,餘十二元待││││退郵。│├────────┼────────────┼─────────────┤│合計│二萬三千一百十八元││├────────┼────────────┼─────────────┤│相對人應負擔之│一萬八千四百九十四元│計算式:23118x80%=18494,││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