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1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
蘇顯騰 律師複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上訴人 黃素娥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
羅彥富 被上訴人 黃信學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蘇金豐為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0年4月26日變更為蘇金豐,有上訴人提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為證,應承受本件訴訟,即與被上訴人續行訴訟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1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