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0號聲請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代理人 郭家妤 社工相對人 楊碧蓮 利害關係人 楊勝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五)第三行中關於「受監護宣告人 陳傑安 」之記載,應更正為「受監護宣告人楊碧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