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76號上訴人 王佩芬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2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已表明上訴聲明之上訴狀一件,及上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件,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暨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19條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提出上訴狀繕本
或影本、繳納與上訴聲明相符之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上訴人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非全部上訴,應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