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76號原告 鄭政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銀霞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訴狀補正如附表編號ꆼ所示,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理由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
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ꆼ原告起訴狀之記載,有附表編號ꆼ所示情形,不合上開規定之
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及附表編號ꆼ所示,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美敏附表ꆼ不合程式事項:
ꆼ被告陳銀霞之父母為 陳賜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孫碧茹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其等之戶籍地同被告陳銀霞。然起訴狀僅列其母為法定代理人,未列其父為法定代理人,此部分之記載有無正當理由不明。
ꆼ起訴狀所列被告為 王佩芬 、陳銀霞、孫碧茹,然僅提出起訴狀繕本2件。
ꆼ應補正事項:
ꆼ以訴狀表明被告陳銀霞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如未列其父為法定代理人,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敘明)。
ꆼ補足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計算份數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