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 林宗平 被告 曾昭榮 被告 姚柏丞 被告 梁柱 被告 陳効亮 被告 馮一塵 被告 陳靖如 被告 劉人鳳 被告 林夢珍 被告 陳卿宇 被告 杜嘉珊 被告 蘇雅玲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自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昭榮等11人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自字第10號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李殷君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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