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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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4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一四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台幣肆拾萬元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乙類第三期登錄債券(票號:A86403),准予返還。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828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面額新台幣400,000元之86年度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乙類第3期登錄債券(票號:A86403)為擔保,並以鈞院96年度存字第614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取得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就相對人部分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第8282號假扣押裁定、96年度存字第6146號提存書、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各1件為證。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除據提出之上開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8282號假扣押裁定、96年執全第4642號強制執行、96年度存字第6146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瓊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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