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近期是否仍有向金融機構還款,最後還款期日。(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
二、請釋明聲請人於民國97年8月間與大眾商業銀行無法協商成立之原因,以及該協商還款金額、期數及利率等條件。
三、聲請人之3名子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總歸戶證明,以及聲請人之配偶95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總歸戶證明各1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四、釋明聲請人聲請更生之重大不可歸責事由及不能履行之情事。
五、釋明聲請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車號00-0000之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並請說明該車輛究為何所有,為何由聲請人所使用;另請釋明聲請人住所與工作地點之距離,以供本院核算。
六、釋明聲請人所提列支出費用第1項房屋租賃契約書之證明,並請說明該租賃地址為何與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地址相同。
七、關於聲請人之3名子女扶養、生活費用支出、健保金額及上述相關證明單據。(請將各項支出明細提列)
八、另請查明聲請人如解除與國泰人壽之保險契約後所可能領回之保險金金額。
九、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