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62號聲明人 潘佩穎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 潘述隆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號)於民國100年12月2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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