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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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原告 鄭仁潭 被告 涂槿杰 上列被告涂槿杰因竊盜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237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思成法官王金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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