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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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翊詠陳宗佑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權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股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1張,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險契約,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集保查詢報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帳單、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股票及南山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新臺幣(下同)2千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42,235元聲寶及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出售所得3,35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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