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訴字第一二六四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涉有違反山坡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罪,惟查其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證。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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