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402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上列原告與 孫發財林美綠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4,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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