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403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被告 王文宏
被告 楊鈞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0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