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13號
上 訴 人  林桂紅
被 上訴人  張晏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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