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3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張政偉

被告 林艾綺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30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

10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18,979元,及其中新台幣378,985

元自民國95年3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19.69%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年息10%之違約金;及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

按上開年息10%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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