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己○○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八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八五號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品,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五二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新台幣二百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八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該供擔保之公債即將到期,需領回上開提存物,乃聲請以相當金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變換之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五二號、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八五號提存卷宗核閱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