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7年3月29日│97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0517號│度速偵字第70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桃交簡字第2430號│97年度桃交簡字第225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13日│97年6月1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桃交簡字第2430號│97年度桃交簡字第2252號││決├────┼─────────────┼─────────────┤││確定日期│97年7月14日│97年7月14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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