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476號
原告 林汝聰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中救字第26號裁定駁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