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04號原告 蔡正育 被告 陳灯文
張伊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陳灯文、張伊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灯文、張伊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