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高堂 相對人 張家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張盛森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0月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包括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對債權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10月8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張盛森。茲債務人張盛森於102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60萬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清償日期為108年10月15日,如未按月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嗣債務人張盛森於106年8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張家富、 張森 有、 張森財張森得 均未拋棄繼承,依法其四人因繼承而為本件之債務人,而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則由相對人張家富分割繼承取得,詎相對人及債務人自108年9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87,06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正本(影本附卷,正本閱後發還)、借據影本、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影本、申請書影本、張盛森之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2月4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 張森有 、張森財、張森得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張家富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仁愛鄉│ 曲冰 ││469││1730│全部│張家富│├──┼───┼────┼────┼────┼────────┼─┼─────────┼──────┼──────┤│002│南投縣│仁愛鄉│曲冰││972││4340│全部│張家富│└──┴───┴────┴────┴────┴────────┴─┴─────────┴──────┴──────┘※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