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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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預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12號原告 吳信杰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 吳德欽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吳德沛 上列當事人間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欄所載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應更正之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賴亮蓉附表:
┌──┬────────────────────────────┬────────────────────────────┐│編號│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之內容│├──┼────────────────────────────┼────────────────────────────┤│一│主文第二項:│主文第二項:│││被告吳德沛、吳德欽應協同原告將坐落臺中縣潭子鄉(縣市合併│被告吳德沛、吳德欽應協同原告將坐落臺中縣潭子鄉(縣市合併│││改制後為臺中市○○區○○○段○○○○號之土地、臺中縣(縣市│改制後為臺中市○○區○○○段○○○○號之土地、臺中縣(縣市│││合併改制後為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90年12月17日雅│合併改制後為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90年12月17日雅│││登資字第173720號、90年12月18日登記完成之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登資字第173720及173730號、90年12月18日登記完成之預告登記│││變更為原告。│請求權人變更為原告。│├──┼────────────────────────────┼────────────────────────────┤│二│主文第三項:│主文第三項:│││被告吳德沛、吳德欽應協同原告將坐落臺中縣潭子鄉(縣市合併│被告吳德沛、吳德欽應協同原告將坐落臺中縣潭子鄉(縣市合併│││改制後為臺中市○○區○○○段487建號、門牌號碼為臺中縣(│改制後為臺中市○○區○○○段487建號、門牌號碼為臺中縣(│││縣市合併改制後為臺中市○○○鄉○○路○段○○○號之建物、臺│縣市合併改制後為臺中市○○○鄉○○路○段○○○號之建物、臺│││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90年12月17日雅登資字第173730號│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90年12月17日雅登資字第173720及│││、90年12月18日登記完成之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為原告。│173730號、90年12月18日登記完成之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