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雪瑗
法定代理人 吳天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退休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
助為由,提出該分會審查文件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