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876號
法定代理人 蔡大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昱晃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陸
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
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伍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