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榮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對於被告周榮賓亦不致發生不當之損害。揆諸前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佩怡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附表:
┌───┬────────────────┬────────────────┐│原判決│原判決記載│應更正之內容││應更正││││之處│││├───┼────────────────┼────────────────┤│據上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斷欄│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毒品│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8條│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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